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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

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4年5月24日印发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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