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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执业医师法已废止)

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372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卫办函[2005]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获得医师资格的时间应当为我部确定新疆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考生,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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