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为个人、企业提供专业领域法律咨询等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2018〕116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及修订部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及修订部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8〕116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并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

      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

      8.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

      9.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18年修订)

      10.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2018年修订)

      1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2018年修订)

      1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6月22日
主页    医疗器械法库    医疗器械企业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2018〕116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及修订部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收藏
浏览量:0
我要咨询

版权声明

       医药律师网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医药律师网的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欢迎其它媒体转载医药律师网内容(请联系如下邮箱申请书面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任何单位及个人若需将医药律师网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需取得书面授权。

       联系电话:400-165-0080

       邮箱:yylsw@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