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定价目录(2018版)2018年7月13日发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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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运输 |
城市客运交通 |
公共汽(电)车和轮渡(含市区至崇明三岛水路客运)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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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网络预约出租车、多功能无障碍出租车车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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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站均在浦东新区、崇明区境内公交(含崇明境内水路车客运)票价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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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区域性客运出租车运价 |
网络预约出租车、多功能无障碍出租车车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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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 |
公共换乘停车场所、主要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以及部分外环线内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且于2015年12月15日起首次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新建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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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外环线以内试点区域以及外环线以外部分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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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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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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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 |
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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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道路客运 |
本市范围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上开行的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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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商务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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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等站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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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排水 |
原水 |
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包含原水价格;用户自建、供需协商确定价格的除外 |
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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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市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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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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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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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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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 |
市属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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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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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燃气 |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大用户除外)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其中各燃气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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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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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配气价格及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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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力 |
市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电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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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院校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公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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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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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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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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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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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本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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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本养老服务 |
市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民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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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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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本殡葬服务 |
市级管理的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民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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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管理的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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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障性住房和公有房屋 |
保障性 住房 |
属于市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住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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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市管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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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市管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
市住房主管部门会同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土地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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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区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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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 |
公有房屋出售价格、租金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住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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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文广影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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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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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未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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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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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含飞灰、废电池、工业废物、仪电废物、医疗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等)处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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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崇明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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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行业主管部门 |
定价内容为部分非居民用户和新建住宅电力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新建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新建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有线电视工程配套建设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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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牵引服务和清障施救服务基本项目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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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内容为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部分民事讼诉代理)收费、纳入本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公证服务收费 |
注:1、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2、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后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