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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等 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19年05月14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开展上海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19年05月14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药品监管局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上海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5月8日前将本辖区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黄锐,电话:23117850)。同时,应按季度汇总辖区内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表),分别于6月30日、9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联系人:姜天娇,电话:33976036,邮箱:weijiansuo123@sina.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上海市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号贩子”“黄牛”等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全面推进“搜医网”二维码在本市医疗机构门诊、药房、病房等醒目位置的布点工作,主动出击从源头上减少虚假医疗信息的传播。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医疗欺诈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严肃查处医疗美容、妇科、泌尿外科等专业领域,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到医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4月至9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订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年度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白玉兰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卫生监督机构集中整治工作的统筹和指导。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

  各区就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辖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2月)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各联合发文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区会同相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做法和成效,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报告。

  六、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

  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互通共享信息,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各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落实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

  各区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业内部途径,962223卫生监督举报热线,以及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征集线索。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调查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此外,结合本年度体检机构、口腔诊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状况评估,及时公示评估情况,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针对医疗乱象整治中发现的“顽疾”以及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建立部门之间长效性、制度化、有约束力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附表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检查数量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三、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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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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