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为个人、企业提供专业领域法律咨询等服务

国家食药监局国食药监保化[2012]82号 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3月20日发布)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保[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

  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三、《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报告。

    人:李琼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主页    特殊食品法库    保健食品法库    保健食品命名    国家食药监局国食药监保化[2012]82号 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3月20日发布)
收藏
浏览量:0
我要咨询

版权声明

       医药律师网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医药律师网的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欢迎其它媒体转载医药律师网内容(请联系如下邮箱申请书面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任何单位及个人若需将医药律师网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需取得书面授权。

       联系电话:400-165-0080

       邮箱:yylsw@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