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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209号 关于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重新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批复(2007年06月26日实施)

卫生部关于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重新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批复

 

发文机关:  卫生部

文号:    卫政法发〔2007〕209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6月26日

施行日期:  2007年06月26日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能否重新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请示》(鄂卫生文〔2007〕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及时受理。

此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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