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医发〔2000〕422号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8日施行)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卫生部
文号: 卫医发〔2000〕422号
发文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施行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000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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