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医发〔2000〕第19号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2000年01月14日实施)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卫生部
文号: 卫医发〔2000〕第19号
发文日期: 2000年01月14日
施行日期: 2000年01月14日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申请医疗事件鉴定期限的请示》(浙卫(1999)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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