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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 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05月25日实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卫生部

发文日期:  2000年05月25日

施行日期:  2000年05月25日

 

山东省卫生厅: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再审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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