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014-12-24发布 2015-05-24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 GB1674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 验 方 法 |
色泽 |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50 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
状态 |
内容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
指 标 |
检 验 方 法 |
铅a(Pb)/(mg/kg) |
2.0 |
GB5009.12 |
总砷b(As)/(mg/kg) |
1.0 |
GB/T5009.11 |
总汞c(Hg)/(mg/kg) |
0.3 |
GB/T5009.17 |
a 袋泡茶剂的铅≤5.0 mg/kg;液态产品的铅≤0.5 mg/kg;婴幼儿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的铅≤0.3 mg/kg;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的铅≤0.02 mg/kg。 b 液态产品的总砷≤0.3 mg/kg;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0.3 mg/kg。 c 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0.02 mg/kg。 |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
检 验 方 法 |
|
液态产品 |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
||
菌落总数b/(CFU/g或 mL) ≤ |
103 |
3×104 |
GB4789.2 |
大肠菌群(MPN/g或 mL) ≤ |
0.43 |
0.92 |
GB4789.3 MPN 计数法 |
霉菌和酵母(CFU/g或 mL) ≤ |
50 |
GB4789.15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0/25g(mL) |
GB4789.10 |
|
沙门氏菌 ≤ |
0/25g(mL) |
GB4789.4 |
|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执行。 b 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