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为个人、企业提供专业领域法律咨询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2019-04-04发布

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公告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宣布《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失效。此后检验机构受理的以《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为检验依据的检验(试验)报告,已不能作为保健食品注册的技术审评依据。

  鉴于该规范已失效且原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已经发生变化,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消费者食用安全、健康权益技术保障能力和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国家食品安全评估和检验机构、医疗机构和大学院校等权威技术机构,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启动了对《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全面制修订的工作,现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有序加快制修订工作,遵循“基础通用优先,成熟内容优先”的原则,相关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陆续对外征求意见。保健功能评价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将与保健功能调整工作相衔接。

  根据上述工作原则,现公开向社会征求《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5月4日前反馈。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kzqyj126@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附件:1.《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2.《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4日

 

 

 

 

 

 

附件2

 

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包括细菌、丝状真菌和酵母)的致病性评价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作为保健食品的活性成分(活菌)和作为保健食品生产发酵用菌株两类微生物的致病性评价。

本程序适应于保健食品申请审批时对生产用菌种的致病性评价,对用拟评价菌种生产的产品中其他成分的评价,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本程序不适应于基因修饰微生物的致病性评价。

2术语和定义

2.1致病性,Pathogenicity

微生物感染宿主造成健康损害引起疾病的能力。

2.2 产毒能力,Toxigenicity

微生物产生对人和动物有毒作用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能力。

2.3毒性, Toxicity

   微生物有毒代谢产物引起的宿主健康损伤。

3拟评价微生物菌种的基本要求

3.1基本信息

菌种名称(包括学名、俗名、拉丁名等)、来源及用途。

3.2菌种分类学资料

提供由有菌种鉴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拟评价菌种规范、科学的分类学(属、种、株名称或株号)资料。细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原核生物系统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Systematics of Prokaryotes)的规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国际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of Prokaryotes)要求。真菌的分类和命名应遵循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进行。

3.3菌种鉴定资料

根据目前已有的知识,提供基于表型或最新基因测序技术确切鉴定到种水平的资料。

3.4菌种生长环境条件资料

提供菌种生长最适培养基及培养条件(培养时间、培养温度和湿度、光照等),以及菌种保藏及复壮方法等。

3.5诱变菌种

经诱变的菌种还需提供详细的诱变方法(包括使用的诱变剂、诱变条件及诱变实验流程等)。

3.6生产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用于保健食品工业生产的记录、工艺流程、企业标准等资料。

3.7 其他国家审批资料

    提供其他国家批准拟评价菌种作为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生产使用的资料;

3.8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4评价方法

4.1 国内外安全性评价资料综述

基于国内外文献数据,提供拟评价菌种的国内外使用历史、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其致病性和产毒能力的报告、科技文献或综述等;若无拟评价菌种的上述资料,应提供同种内其他菌株或与其相近种属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4.2全基因组测序(Whole Genome Sequencing, WGS)

4.2.1基因测序

对拟评价菌株进行全基因组测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DNA提取方法

-        测序方案及仪器设备

-        序列组装方法

-        序列质量评价

-        FASTA 文件

-        与预期基因组大小相关的contigs总长度

-        基因注释流程

-        对真菌而言,还需提供从相关数据库中获得的注释质量信息。

4.2.2 基因序列分析

将拟评价菌株的基因组序列与已有的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VFDB、PAI DB、MvirDB、CGE等)最新版本中存储的序列进行比对,并分析拟评价菌种遗传物质中与致病相关的已知毒力因子、毒素代谢基因的存在情况。至少提供包括以下信息的分析报告:

-        毒力(或产毒相关)基因名称、所在位置、与最新数据库中已有毒力基因的匹配度等信息

-        编码的蛋白及序列号

-        毒力因子(毒素产生、侵袭和粘附因子等)

-        同源百分比和e值

-        数据库中已充分描述过的菌株名称

- 基因组图谱

- 拟评价的真菌菌种还应根据文献报道能够产生的毒素类别,针对性检索是否存在毒素合成关键基因。

4.3动物致病性试验

由有菌种致病性检测和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附录A、B和C实验方案进行保健食品用拟评价细菌、真菌、酵母菌种对动物的致病性实验、评价并出具报告。

4.4 产毒实验

对某些能够产生真菌毒素的真菌,应在多种基质(单品种固体、多品种固体复合、不同成分液体组合等)中进行产毒实验,并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或国际组织/相关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有毒活性代谢产物含量检测。

根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名单,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用的红曲霉属应进行桔青霉素产毒实验。

5结果判定

5.1出现以下结果一个以上者,则认为菌株的致病风险较低,可作为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

5.1.1三个以上国家批准作为食品或保健食品用菌种且具有长期(30年以上)的使用历史。

5.1.2全基因序列分析结果显示不存在已知的毒力相关基因或毒素合成关键基因;

5.1.3动物实验显示无致病性,

5.1.4产毒实验结果显示在受试的基质中均不产生有毒活性代谢产物。

5.2出现以下结果之一者,则认为具有致病风险,不能作为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

5.2.1根据现有知识,全基因序列分析发现存在已知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关键基因);

5.2.2动物试验结果显示有致病性;

5.2.3产毒实验显示在受试的任何一种基质中可产生有毒活性代谢产物。

5.3其他需要综合判断的情况

5.3.1全基因序列中发现存在已知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关键基因),但动物实验显示不具有致病性,或产毒实验未检测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谢产物;

5.3.2全基因测序列中未发现存在已知的毒力基因(或毒素合成关键基因),但动物实验显示具有致病性,产毒实验未检测到已知的有毒活性代谢产物;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需结合国内外使用历史和安全性评价资料、国内外文献综述、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终产品中生产菌种的存在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主页    特殊食品法库    保健食品法库    保健食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用菌种致病性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2019-04-04发布
收藏
浏览量:0
我要咨询

版权声明

       医药律师网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医药律师网的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欢迎其它媒体转载医药律师网内容(请联系如下邮箱申请书面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任何单位及个人若需将医药律师网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需取得书面授权。

       联系电话:400-165-0080

       邮箱:yylsw@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