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十五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넶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