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沪食药安委〔2019〕5号 关于印发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沪食药安委〔2019〕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已经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0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属地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
第三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包括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进行责任约谈:
(一)列入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或食品安全事件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责任约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责任约谈的提起: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提出责任约谈建议,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可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且影响相对局限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约谈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并通报该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二)通报被约谈人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责任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名人员参加约谈;
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组织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责任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四)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责任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市对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定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通知书
沪食安约字〔 〕 号
: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规定,兹定于
年 月 日,在
由 就
事项进行面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时参加,并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约谈人姓名、职务:
被约谈人姓名: 单位: 职务:
约谈事项:
约 谈 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