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 第198号 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1 生产者名称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生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生产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4 住所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5 生产地址
填写获证生产者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实际地点。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当全部标注,并以分号隔开。
1.6 食品类别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逐一填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生产者终止生产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8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8.1 编号结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8.2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
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1.8.3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4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地市的“数字码”中间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5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区县的“数字码”后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6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8.7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8.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8.8.1 属地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坚持“属地编码”原则,第4位至第9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涉及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生产地址的,第8、9位代码可任选一个生产地址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加以标识。
1.8.8.2 唯一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生产者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生产者。
1.8.8.3 不变性
生产者在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1.8.8.4 永久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不再赋给其他生产者。
1.9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填写负责对获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1.10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填写负责获证生产者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
1.11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统一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填写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1.13 签发人
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生产许可批准人姓名。
1.14 年月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1.15 二维码
证书部分载明事项的电子显示方式。码中记载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仓库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各省局向社会公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相关信息网址。
2 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1 许可证编号
应与本说明1.8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2 序号
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的排列顺序号。
3.3 食品类别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填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填写。
3.4 类别编号
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对应的产品类别编号,具体编号见《食品分类目录》。
3.5 类别名称
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对应的产品类别名称,具体名称见《食品分类目录》。
3.6 品种明细
填写生产者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对应的具体品种、明细的名称,填写方式为“品种(明细)”,具体名称见《食品分类目录》。
3.7 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3.8 外设仓库
填写生产者在生产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