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2016-01-01实施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制订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4-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5-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
(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
(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
(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8-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臵建议或就医指导。
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应当建立咨询记录,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标注。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的患者咨询和用药监护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应当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