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米非司酮以外避孕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4-98号-2014-02-23发布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米非司酮以外避孕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4]9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可否销售“米非司酮”以外的难孕处方药的请示》(沪食药监流通[201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米非同酮”目的是为了防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对于未发现有终止妊娠作用的避孕处方药因不会产生非法终止妊娠的社会危害,故可以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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